政府采购信息网(caigou2003.com)获悉,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公开征求《河南省地方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河南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等5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意见征集截止时间为2024年11月29日。
《河南省地方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管理办法》中提到,各级财政部门要积极推进政府购买服务,各级卫生健康、疾控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做好各类地方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成本测算,合理确定购买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和采购预算等需求。各级财政、卫生健康部门、疾控部门以及转移支付资金具体使用单位,要按照财政预算和国库管理有关规定,制定资金管理办法,加强资金管理,规范预算执行管理。转移支付资金原则上应在当年执行完毕,年度未支出的转移支付资金按结转结余资金管理有关规定管理。转移支付资金的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资金使用过程中,涉及政府采购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及制度执行。
原文如下:
河南省地方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省财政地方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729号)、《中共河南省委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豫发〔2019〕10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支出责任省级分担办法的通知》(豫政办〔2021〕75号,以下简称《分担办法》)、《河南省医疗卫生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豫财社〔2019〕4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以及省财政厅转移支付资金管理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地方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是指通过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方式安排,用于支持各地实施地方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转移支付资金。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实施期限至2027年12月31日。期满是否延续补助政策及期限由省级确定。
第三条 地方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包括全省性或跨市县的地方性重大疾病防控和我省自行开展的艾滋病合并重大疾病救治补助、婚前保健、慢性病防治、艾滋病防治一线医务人员救治补助及开展爱国卫生宣传。
地方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具体内容,由省卫生健康委、省疾控局会同省财政厅,根据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有关要求和年度工作任务、卫生健康事业发展规划以及财政预算情况研究确定并进行动态调整。
第二章 部门职责
第四条 省财政厅负责按照地方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和省级基础标准足额安排转移支付资金预算,建立健全地方公共卫生服务经费保障机制。负责审核省卫生健康委、省疾控局提出的资金分配建议方案是否突破预算规模,补助对象数量、省级基础标准、省级财政分担比例是否准确,测算公式及结果是否存在技术错误,会同省卫生健康委、省疾控局依法将省级财政转移支付资金分配下达至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航空港区、各县(市)财政部门。指导省级卫生健康部门、疾控部门和各地财政部门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工作。
第五条 省卫生健康委、省疾控局负责提供资金测算需要的与业务职能相关的基础数据,并对其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负责,同时提供绩效评价结果,准确测算并按时提供资金分配建议方案。省卫生健康委、省疾控局提出资金分配建议方案时,如需各地专门提供材料和数据作为依据,应由各地卫生健康部门、疾控部门等联合财政部门共同上报省卫生健康委、省疾控局和省财政厅,各地上报单位对材料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省卫生健康委、省疾控局负责业务指导和项目管理。负责资金的绩效管理工作,落实绩效管理结果应用,指导各地卫生健康部门、疾控部门开展绩效管理工作。
第六条 各地财政部门结合上级财政补助资金,根据有关政策规定和卫生健康部门、疾控部门提出的经费需求,在本级预算中科学、合理安排相关经费,保证上级财政和本级财政安排的地方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及时、足额拨付到位。与卫生健康部门、疾控部门按职责分工做好资金绩效管理和相应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 各地卫生健康部门、疾控部门负责提出资金分配方案并及时报送至本级财政部门。负责业务指导和项目管理。具体组织、实施资金的绩效管理工作,落实绩效管理结果应用,指导下级部门和单位开展绩效管理工作。
第三章 资金分配与下达
第八条 用于补助下级财政的省级资金,省财政在省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预算后30日内,根据有关规定拨付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航空港区、各县(市)财政部门。
各地财政部门在收到上级财政转移支付资金预算后,应及时核对,确保无误后在30日内分解下达。如发现问题,应立即向省财政厅报告。卫生健康部门、疾控部门发现问题,应立即向同级财政部门和上级卫生健康部门、疾控部门反映。各地不得擅自分配处置存疑的转移支付资金。
每年6月底前县区级财政和卫生健康部门、疾控部门要预拨不少于50%的补助资金,9月底预拨不少于75%的补助资金,每年12月底前,原则上各级财政安排的补助资金要全部拨付到提供服务的卫生机构。
第九条 转移支付资金按照以下原则分配和管理:
(一)分级负担,分级管理。艾滋病合并重大疾病救治补助资金、爱国卫生项目补助资金由省财政全额负担。婚前保健、艾滋病防治一线医务人员救治补助由各级财政按照《分担办法》分级负担,17个省辖市本级(含市辖区)分为三档,省级分担比例分别为20%、30%、40%;济源示范区和102县(市)分为四挡,省级分担比例分别为30%、40%、50%、60%。全省性或跨市县的地方性重大疾病防控和我省自行开展的慢性病防治等其他地方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由省和市县财政按照现行政策承担支出责任。
(二)统筹安排,保障基本。各级财政部门结合实际工作需要,统筹安排上级转移支付资金和本级经费,支持落实地方公共卫生服务任务。
(三)讲求绩效,量效挂钩。转移支付资金实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建立绩效评价结果与资金分配挂钩机制,提高转移支付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条 主要采用因素法分配。
除慢性病防治、爱国卫生两项补助资金由省卫健委根据工作任务统筹分配,其他三项资金分配时主要考虑各地补助对象数量、省级基础标准、省级分担比例以及绩效等因素。某市(县、区)应拨付资金=某市(县、区)补助对象数量×省级基础标准×省级分担比例+绩效因素资金。因绩效因素导致转移支付资金额度扣减的,各地财政应予以补齐,确保达到省级基础标准。
省级制定地方公共卫生服务省级基础标准,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适时调整。其中,艾滋病合并重大疾病救治补助为600元/人/月,婚前保健补助标准为182元/对夫妇(男性检查为86元/人,女性检查为96元/人),艾滋病防治一线医务人员救治补助为1000元/人/月。市县财政确保地方公共卫生服务省级基础标准落实到位,原则上不自行提高标准。
各地财政部门要会同卫生健康部门、疾控部门,根据我省确定的地方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任务和省级基础标准,结合本地区疾病谱、防治工作需要、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承受能力,合理确定本地区地方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内容及各项服务的数量和地区标准。地区标准高出省级标准时需事先按程序报上级备案后执行,高出省级基础标准部分所需资金自行负担。
第四章 资金使用管理
第十一条 转移支付资金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卫生健康委根据相关规划以及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总体要求和工作部署安排使用。
(一)艾滋病合并重大疾病救治转移支付资金用于支付艾滋病病人在定点医疗机构接受艾滋病合并重大疾病治疗产生的经医保部门报销后应由患者个人负担的费用。
(二)婚前保健转移支付资金用于支付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婚前医学检查所需费用。
(三)慢性病防治转移支付资金用于支付医疗卫生机构提供公共卫生服务所需各项费用,包括疾病筛查、随访管理、质控、督导、培训等,不得用于基本建设、大型设备购置。
(四)艾滋病防治一线医务人员补助转移支付资金用于对定点村卫生室(所)艾滋病防治一线医务人员进行补助。
(五)爱国卫生项目补助资金用于支付在省级媒体、报纸专题宣传爱国卫生运动所需费用。
第十二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积极推进政府购买服务,各级卫生健康、疾控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做好各类地方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成本测算,合理确定购买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和采购预算等需求。
第十三条 各级财政、卫生健康部门、疾控部门以及转移支付资金具体使用单位,要按照财政预算和国库管理有关规定,制定资金管理办法,加强资金管理,规范预算执行管理。转移支付资金原则上应在当年执行完毕,年度未支出的转移支付资金按结转结余资金管理有关规定管理。
转移支付资金的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资金使用过程中,涉及政府采购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及制度执行。
第五章 绩效管理
第十四条 各级财政、卫生健康部门、疾控部门应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强化绩效目标管理,做好绩效监控和绩效评价,并加强评价结果应用,确保提高补助资金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
各级卫生健康部门、疾控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将绩效管理融入预算编制、执行、监督全过程,构建事前事中事后绩效管理闭环系统,从数量、质量、时效、成本、效益等方面,综合衡量地方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使用效果,实现预算和绩效管理一体化,提高财政资源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
第十五条 强化绩效目标管理。省卫生健康委、省疾控局设置地方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整体绩效目标,提交省财政厅审核。绩效目标的设定应清晰反映项目的预期产出和效果,相应的绩效指标应当细化、量化、可衡量。
第十六条 做好绩效运行监控。年度预算执行中,各级卫生健康部门、疾控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对地方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预算执行进度实行“双监控”,发现项目执行偏离绩效目标时及时予以纠正,确保绩效目标如期保质保量实现。
第十七条 开展绩效评价和结果应用。各级卫生健康部门、疾控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建立健全绩效评价机制,原则上每年组织对相关工作进展和资金使用情况开展绩效自评。省卫生健康委、省疾控局、省财政厅根据需要对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航空港区、各县(市)项目开展和资金使用绩效自评工作予以复核,并以一定的项目实施期为限。省财政厅会同省卫生健康委、省疾控局根据工作需要,适时组织开展重点绩效评价。
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完善相关转移支付政策和以后年度预算申请、安排及分配的重要参考依据。
各级卫生健康、疾控、财政部门要做好绩效管理信息公开工作。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转移支付资金依法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监督。必要时可以委托专业机构或具有资质的社会机构开展转移支付资金监督检查工作。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航空港区、各县(市)财政、卫生健康、疾控部门负责本地区项目资金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有关问题,确保资金安全。各级财政、卫生健康、疾控部门应切实防范和化解财政风险,强化流程控制、依法合规分配和使用资金,实行不相容岗位(职责)分离控制。
第十九条 各级财政、卫生健康、疾控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资金分配、监督等管理工作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卫生健康委、省疾控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河南省医疗保障局河南省疾病预防控制局
关于印发河南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等5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财政局、卫生健康委、医保局、疾控局,航空港区财政金融局、教卫体局、组织人社局,南阳市中医药管理局,各县(市)财政局、卫生健康委、医保局、疾控局,省直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中央和省级财政对地方转移支付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729号)、《中共河南省委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豫发〔2019〕10号)、《财政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 国家医保局 国家中医药局 国家疾控局关于印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等5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24〕56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支出责任省级分担办法的通知》(豫政办〔2021〕75号)、《河南省医疗卫生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豫财社〔2019〕4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以及省财政转移支付资金管理相关规定,我们修订了《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河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修订河南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等5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豫财社〔2023〕31号),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豫财社〔2023〕31号文件自本文件实施之日起废止。
附件:1.河南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2.河南省医疗服务与保障能力提升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3.河南省基本药物制度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4.河南省计划生育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
5.河南省重大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2024年月 日
附件1
河南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中央和省级财政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729号)、《中共河南省委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豫发〔2019〕10号)、《财政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 国家医保局 国家中医药局 国家疾控局关于印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等5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24〕56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支出责任省级分担办法的通知》(豫政办〔2021〕75号,以下简称《分担办法》)、《河南省医疗卫生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豫财社〔2019〕42号,以下简称《改革方案》)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以及省财政厅转移支付资金管理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是指通过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方式安排,用于支持各地实施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转移支付资金(以下简称转移支付资金)。转移支付资金实施期限至2025年12月31日。期满是否延续补助政策及期限由国家确定。
第三条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包括0-6岁儿童、孕产妇、老年人、慢病患者等重点人群健康管理、中医药健康管理、居民健康档案管理、健康教育、预防接种服务、地方病防治、职业病防治、农村妇女“两癌”检查等。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具体内容,由省卫生健康委会同省中医局、省疾控局、省财政厅,根据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有关要求和年度工作任务、卫生健康事业发展规划以及财政预算情况研究确定并进行动态调整。
第二章 部门职责
第四条 省财政厅负责按照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和国家基础标准足额安排转移支付资金预算,建立健全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保障机制。负责审核省卫生健康委、省疾控局提出的资金分配建议方案是否突破预算规模,常住人口数、国家基础标准、中央和省级财政分担比例是否准确,测算公式及结果是否存在技术错误,会同省卫生健康委、省疾控局依法将中央和省级财政转移支付资金分配下达至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航空港区、各县(市)财政部门。指导省级卫生健康、疾控部门和各地财政部门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工作。
第五条 省卫生健康委、省疾控局负责提供资金测算需要的与业务职能相关的基础数据,并对其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负责,同时提供绩效评价结果,准确测算并按时提供资金分配建议方案。省卫生健康委、省疾控局提出资金分配建议方案时,如需各地专门提供材料和数据作为依据,应由各地卫生健康、疾控部门等联合财政部门共同上报省卫生健康委、省疾控局和省财政厅,各地上报单位对材料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省卫生健康委、省疾控局负责业务指导和项目管理。负责资金的绩效管理工作,落实绩效管理结果应用,指导各地卫生健康、疾控部门开展绩效管理工作。
第六条 各地财政部门结合上级财政补助资金,根据有关政策规定和卫生健康、疾控部门提出的经费需求,在本级预算中科学、合理安排相关经费,保证上级财政和本级财政安排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及时、足额拨付到位。与卫生健康、疾控部门按职责分工做好资金绩效管理和相应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 各地卫生健康、疾控部门负责提出资金分配方案并及时报送至本级财政部门。负责业务指导和项目管理。具体组织、实施资金的绩效管理工作,落实绩效管理结果应用,指导下级部门和单位开展绩效管理工作。
第三章 资金分配与下达
第八条 省财政在收到中央财政转移支付资金预算30日内,将资金分配下达至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航空港区、各县(市)财政部门。提前下达用于省本级的资金应当细化到具体单位和项目,可随同年度预算批复下达;对用于补助下级财政的省级资金,省财政在省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预算后30日内,根据有关规定拨付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航空港区、各县(市)财政部门。
各地财政部门在收到上级财政转移支付资金预算后,应及时核对,确保无误后在30日内分解下达。如发现问题,应立即向省财政厅报告。卫生健康、疾控部门发现问题,应立即向同级财政部门和上级卫生健康、疾控部门反映。各地不得擅自分配处置存疑的转移支付资金。
每年6月底前县区级财政和卫生健康、疾控部门要预拨不少于50%的转移支付资金,9月底前预拨不少于75%的转移支付资金,每年12月底前,原则上各级财政安排的转移支付资金要全部拨付到提供服务的卫生机构。
第九条 转移支付资金按照以下原则分配和管理:
(一)分级负担,分级管理。转移支付资金由各级财政按照《分担办法》分级负担,具体任务由各级卫生健康、疾控等部门分级负责落实。
(二)统筹安排,保障基本。各级财政部门结合实际工作需要,统筹安排上级转移支付资金和本级经费,支持落实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任务。
(三)讲求绩效,量效挂钩。转移支付资金实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建立绩效评价结果与资金分配挂钩机制,提高转移支付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条 转移支付资金采用因素法分配。
转移支付资金分配时主要考虑各地实施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常住人口数量、国家基础标准、中央和省级分担比例以及绩效等因素。某市(县、区)应拨付资金=(中央资金+省级资金-分配省直单位资金)×某市(县、区)按标准测算金额比例+绩效因素资金,其中,某市(县、区)按标准测算金额比例=(某市(县、区)常住人口数量×国家基础标准×(中央+省)分担比例)/Σ(某市(县、区)常住人口数量×国家基础标准×(中央+省)分担比例),常住人口数量为省统计局公布的第N-2年常住人口数量(N为资金下达年度)。因绩效因素导致转移支付资金额度扣减的,各地财政应予以补齐,确保达到国家基础标准。
中央制定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国家基础标准,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适时调整。省财政确保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国家基础标准落实到位,原则上不自行提高标准。
中央财政按照国家基础标准对我省一般县分担60%,对比照实施西部大开发有关政策县分担80%;中央财政分担以外剩余部分,省财政按照《分担办法》实行分档分担办法:17个省辖市本级(含市辖区)分为三档,省级分担比例分别为20%、30%、40%;济源示范区和102县(市)分为四档,省级分担比例分别为30%、40%、50%、60%,详见《分担办法》。
各地财政部门要会同卫生健康、疾控部门,根据国家和我省确定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任务和国家基础标准,结合本地区疾病谱、防治工作需要、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承受能力,合理确定本地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内容及各项服务的数量和地区标准。地区标准高出国家基础标准时需事先按程序报上级备案后执行,高出国家基础标准部分所需资金自行负担。
第四章 资金使用管理
第十一条 根据《改革方案》要求,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其他承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任务的医疗卫生机构按照相应的服务规范组织实施,转移支付资金按照提供服务的数量和质量支付给相关医疗卫生机构。补助资金必须用于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所发生的支出。其中,拨付给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转移支付资金,由其作为公共卫生服务补助收入,统筹用于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所需支出,包括人员经费、公用经费等,不得用于基本建设、大型设备购置;拨付给其他相关医疗卫生机构的转移支付资金,用于相关机构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所需支出,包括需方补助、开展随访管理以及相关工作所需经费,不得用于基本建设、大型设备购置。
第十二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积极推进政府购买服务,各级卫生健康、疾控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做好各类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成本测算,合理确定购买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和采购预算等需求。
第十三条 各级财政、卫生健康、疾控部门以及转移支付资金具体使用单位,要按照财政预算和国库管理有关规定,制定资金管理办法,加强资金管理,规范预算执行管理。转移支付资金原则上应在当年执行完毕,年度未支出的转移支付资金按结转结余资金管理有关规定管理。
转移支付资金的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资金使用过程中,涉及政府采购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及制度执行。
第五章 绩效管理
第十四条 各级财政、卫生健康、疾控部门应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强化绩效目标管理,做好绩效监控和绩效评价,并加强评价结果应用,确保提高补助资金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
各级卫生健康、疾控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将绩效管理融入预算编制、执行、监督全过程,构建事前事中事后绩效管理闭环系统,从数量、质量、时效、成本、效益等方面,综合衡量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使用效果,实现预算和绩效管理一体化,提高财政资源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
第十五条 强化绩效目标管理。省卫生健康委、省疾控局设置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整体绩效目标,提交省财政厅审核。绩效目标的设定应清晰反映项目的预期产出和效果,相应的绩效指标应当细化、量化、可衡量。
第十六条 做好绩效运行监控。年度预算执行中,各级卫生健康、疾控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预算执行进度实行“双监控”,发现项目执行偏离绩效目标时及时予以纠正,确保绩效目标如期保质保量实现。
第十七条 开展绩效评价和结果应用。各级卫生健康、疾控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建立健全绩效评价机制,原则上每年组织对相关工作进展和资金使用情况开展绩效自评。省卫生健康委、省疾控局、省财政厅根据需要对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航空港区、各县(市)项目开展和资金使用绩效自评工作予以复核,并以一定的项目实施期为限。省财政厅会同省卫生健康委、省疾控局根据工作需要,适时组织开展重点绩效评价。
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完善相关转移支付政策和以后年度预算申请、安排及分配的重要参考依据。
各级卫生健康、疾控部门、财政部门要做好绩效管理信息公开工作。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转移支付资金依法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监督。必要时可以委托专业机构或具有资质的社会机构开展转移支付资金监督检查工作。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航空港区、各县(市)财政、卫生健康、疾控部门负责本地区项目资金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有关问题,确保资金安全。各级财政、卫生健康、疾控部门应切实防范和化解财政风险,强化流程控制、依法合规分配和使用资金,实行不相容岗位(职责)分离控制。
第十九条 各级财政、卫生健康、疾控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资金分配、监督等管理工作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卫生健康委、省疾控局负责解释。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航空港区、各县(市)财政、卫生健康、疾控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报省财政厅、省卫生健康委、省疾控局备案。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2
医疗服务与保障能力提升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中央和省级财政医疗服务与保障能力提升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的安全性和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729号)、《中共河南省委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豫发〔2019〕10号)、《财政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 国家医保局 国家中医药局 国家疾控局关于印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等5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24〕56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支出责任省级分担办法的通知》(豫政办〔2021〕75号,以下简称《分担办法》)、《河南省医疗卫生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豫财社〔2019〕4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以及省财政厅转移支付资金管理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医疗服务与保障能力提升补助资金,是指通过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方式安排,用于支持医疗服务与保障能力提升方面的转移支付资金(以下简称转移支付资金)。转移支付资金实施期限至2025年12月31日。期满是否延续补助政策及期限由国家确定。
第二章 部门职责
第三条 省财政厅负责足额安排医疗服务与保障能力提升补助资金预算。负责审核省卫生健康委、省医疗保障局、省疾控局提出的资金分配建议方案是否突破预算规模,常住人口数、行政区划数是否准确,测算公式及结果是否存在技术错误,会同省卫生健康委、省医疗保障局、省疾控局依法将中央和省级财政转移支付资金分配下达至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航空港区、各县(市)财政部门。指导省级卫生健康、医疗保障、疾控部门和各地财政部门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工作。
第四条 省卫生健康委、省医疗保障局、省疾控局负责提供资金测算需要的与业务职能相关的基础数据,并对其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负责,同时提供绩效评价结果,准确测算并按时提供资金分配建议方案。省卫生健康委、省医疗保障局、省疾控局提出资金分配建议方案时,如需各地专门提供材料和数据作为依据,应由各地卫生健康、医疗保障、疾控部门等联合财政部门共同上报省卫生健康委、省医疗保障局、省疾控局、省财政厅,各地上报单位对材料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省卫生健康委、省医疗保障局、省疾控局负责业务指导和项目管理。负责资金的绩效管理工作,落实绩效管理结果应用,指导各地卫生健康、医疗保障、疾控部门开展绩效管理工作。
第五条 各地财政部门结合上级财政补助资金,根据有关政策规定和卫生健康、医疗保障、疾控部门提出的经费需求,在本级预算中科学、合理安排相关经费,保证上级财政和本级财政安排的医疗服务与保障能力提升补助资金及时、足额拨付到位。与卫生健康、医疗保障、疾控部门按职责分工做好资金绩效管理和相应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各地卫生健康、医疗保障、疾控部门负责提出资金分配方案并及时报送至本级财政部门。负责业务指导和项目管理。具体组织、实施资金的绩效管理工作,落实绩效管理结果应用,指导下级部门和单位开展绩效管理工作。
第三章 资金分配与下达
第七条 省财政在收到中央财政转移支付资金预算30日内,将资金分配下达至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航空港区、各县(市)财政部门。提前下达用于省本级的资金应当细化到具体单位和项目,可随同年度预算批复下达;对用于补助下级财政的省级资金,省财政在省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预算后30日内,根据有关规定拨付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航空港区、各县(市)财政部门。
各地财政部门在收到上级财政转移支付资金预算后,应及时核对,确保无误后在30日内分解下达。如发现问题,应立即向省财政厅报告。卫生健康、医疗保障、疾控部门发现问题,应立即向同级财政部门和上级卫生健康、医疗保障、疾控部门反映。各地不得擅自分配处置存疑的转移支付资金。
第八条 转移支付资金按照以下原则分配和管理:
(一)合理规划,分级管理。按照健康河南和医改工作总体要求及相关规划,合理确定转移支付资金使用方向。具体任务由各级卫生健康、医疗保障、疾控等部门分级负责落实。
(二)统筹安排,支持重点。各级财政部门结合地方实际工作需要,统筹安排上级转移支付资金和本级经费,支持落实重点工作任务。
(三)讲求绩效,量效挂钩。转移支付资金实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建立绩效评价结果与资金分配挂钩机制,提高转移支付资金使用效益。
第九条 转移支付资金采用因素法与项目法相结合的方式分配。项目法分配的资金采取竞争性评审的方式。
采用因素法分配的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补助资金,分配时主要考虑常住人口数量、行政区划、绩效等因素。某市(县、区)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应拨付资金=常住人口因素补助资金+行政区划因素补助资金+绩效因素资金。
采用因素法分配的卫生健康人才培养补助资金,分配时主要考虑补助对象数量、补助标准以及绩效因素。某市(县、区)卫生健康人才培养应拨付资金=补助对象数量×补助标准+绩效因素资金。除新增项目外,其他项目需根据绩效评价结果分配。有绩效评价结果的项目,按绩效评价结果分配;没有绩效评价结果的项目,参照其他项目综合绩效评价结果进行分配。
采用因素法分配的医疗卫生机构能力建设补助资金,分配时主要考虑补助对象数量、补助标准以及绩效因素。某市(县、区)医疗卫生机构能力建设应拨付资金=补助对象数量×补助标准+绩效因素资金。除新增项目外,其他项目需根据绩效评价结果分配。有绩效评价结果的项目,按绩效评价结果分配;没有绩效评价结果的项目,参照其他项目综合绩效评价结果进行分配。
采用因素法分配的医疗保障服务能力建设补助资金,分配时主要考虑基础因素、绩效因素、财力因素等。
某市(县)资金数=
绩效调节系数和财力调节系数分别通过绩效评价结果和财政困难程度系数确定。
采用因素法分配的中医药事业传承与发展补助资金,分配时主要考虑工作任务量、补助标准以及绩效因素等。某市(县、区)中医药事业传承与发展应拨付资金=工作任务量×补助标准+绩效因素资金。
采用项目法分配的资金采取竞争性评审的方式,由省财政厅会同相关部门择优确定具体项目。在项目评审前发布申报通知,明确项目申报范围、主体、材料要求等具体事项。补助金额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年度预算和评审等情况确定。
上述所有项目资金因绩效因素导致转移支付资金额度扣减的,各地财政应予以补齐,确保落实相关工作任务。
第四章 资金使用管理
第十条 转移支付资金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卫生健康委、省医疗保障局、省疾控局根据《“健康中原2030”规划纲要》《河南省“十四五”公共卫生体系和全民健康规划》《河南省中医药发展战略规划(2016-2030年)》《河南省“十四五”中医药发展规划》以及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总体要求和工作部署安排使用,重点支持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医疗卫生机构能力建设、卫生健康人才培养、医疗保障服务能力建设、中医药事业传承与发展以及其他医改相关工作。具体内容由省卫生健康委、省医疗保障局、省疾控局、省财政厅根据省政府有关要求、医改相关规划以及医疗服务与医疗保障领域年度重点工作安排研究确定。
(一)公立医院综合改革方面的转移支付资金主要用于支持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和高质量发展相关支出。
(二)卫生健康人才培养方面的转移支付资金主要用于:农村订单定向医学生院校培养期间的学费、住宿费和生活补助;住院医师(含专科医师、公共卫生医师)规范化培训学员、助理全科医生培训学员的生活补助、培训教学实践活动、基地教学和考核设施设备购置与更新、培训考核、师资教学补助及师资培训等支出;继续教育培训对象培训期间食宿费、培训教学实践活动、培训考核、师资教学补助及师资培训等支出;派出医师工作补助、特岗全科医生符合国家规定的工资支出;疾控人才培养培训等。
(三)医疗卫生机构能力建设方面的转移支付资金主要用于国家临床重点专科建设、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和公共卫生机构能力建设及普惠托育服务能力建设等支出。
(四)中医药事业传承与发展方面的转移支付资金主要用于中医医疗机构服务能力提升、中医药人才培养、中西医结合和少数民族医药发展、中药质量提升、中医药古籍保护与传统知识整理、中医药文化宣传等支出。
(五)医疗保障服务能力建设方面的转移支付资金重点用于医保信息化标准化、基金监管、医保支付方式改革、宣传引导、经办管理服务体系建设、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医疗服务价格改革、医保目录实施监管等方面工作。不得用于基础设施建设、公用经费、人员工资及津贴补贴等支出。
第十一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积极推进政府购买服务,各级卫生健康、医疗保障、疾控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做好各类医疗服务与保障能力提升项目的成本测算,合理确定购买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和采购预算等需求。
第十二条 各级财政、卫生健康、医疗保障、疾控部门以及转移支付资金具体使用单位,要按照财政预算和国库管理有关规定,制定资金管理办法,加强资金管理,规范预算执行管理。转移支付资金原则上应在当年执行完毕,年度未支出的转移支付资金按结转结余资金管理有关规定管理。
转移支付资金的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资金使用过程中,涉及政府采购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及制度执行。
第五章 绩效管理
第十三条 各级财政、卫生健康、医疗保障、疾控部门应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强化绩效目标管理,做好绩效监控和绩效评价,并加强评价结果应用,确保提高转移支付资金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
各级卫生健康、医疗保障、疾控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将绩效管理融入预算编制、执行、监督全过程,构建事前事中事后绩效管理闭环系统,从数量、质量、时效、成本、效益等方面,综合衡量医疗服务与保障能力提升补助资金使用效果,实现预算和绩效管理一体化,提高财政资源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
第十四条 强化绩效目标管理。省卫生健康委、省医疗保障局、省疾控局设置医疗服务与保障能力提升补助资金整体绩效目标,提交省财政厅审核。绩效目标的设定应清晰反映项目的预期产出和效果,相应的绩效指标应当细化、量化、可衡量。
第十五条 做好绩效运行监控。年度预算执行中,各级卫生健康、医疗保障、疾控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对医疗服务与保障能力提升补助资金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预算执行进度实行“双监控”,发现项目执行偏离绩效目标时及时予以纠正,确保绩效目标如期保质保量实现。
第十六条 开展绩效评价和结果应用。各级卫生健康、医疗保障、疾控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建立健全绩效评价机制,原则上每年组织对相关工作进展和资金使用情况开展绩效自评。省卫生健康委、省医疗保障局、省疾控局、省财政厅根据需要对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航空港区、各县(市)项目开展和资金使用绩效自评工作予以复核,并以一定的项目实施期为限。省财政厅会同省卫生健康委、省医疗保障局、省疾控局根据工作需要,适时组织开展重点绩效评价。
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完善相关转移支付政策和以后年度预算申请、安排及分配的重要参考依据。
各级卫生健康、医疗保障、疾控、财政部门要做好绩效管理信息公开工作。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转移支付资金依法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监督,必要时可以委托专业机构或具有资质的社会机构开展转移支付资金监督检查工作。
各级财政、卫生健康、医疗保障、疾控部门要加强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认真开展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有关问题。应切实防范和化解财政风险,强化流程控制、依法合规分配和使用资金,实行不相容岗位(职责)分离控制。
第十八条 各级财政、卫生健康、医疗保障、疾控部门资金使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资金分配、使用、监督等管理工作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卫生健康委、省医疗保障局、省疾控局负责解释。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航空港区、各县(市)财政、卫生健康、医疗保障、疾控部门要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报省财政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医疗保障局、省疾控局备案。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3
河南省基本药物制度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中央和省级财政支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补助资金的分配、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729号)、卫生部等部门《关于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意见》(卫药政发〔2009〕78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的意见》(国办发〔2010〕6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运行新机制的意见》(国办发〔2013〕14号)、《中共河南省委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豫发〔2019〕10号)、《财政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 国家医保局 国家中医药局 国家疾控局关于印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等5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24〕56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支出责任省级分担办法的通知》(豫政办〔2021〕75号,以下简称《分担办法》)、《河南省医疗卫生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豫财社〔2019〕4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以及省财政厅转移支付资金管理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包括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等机构。
第三条 基本药物制度补助资金,是指通过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方式安排,用于支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的转移支付资金(以下简称转移支付资金)。转移支付资金实施期限至2025年12月31日。期满是否延续补助政策及期限由国家确定。
第二章 部门职责
第四条 省财政厅负责足额安排省级基本药物制度补助资金预算。负责审核省卫生健康委提出的资金分配建议方案是否突破预算规模,常住人口数、财力因素或财力困难系数是否准确,测算公式及结果是否存在技术错误,会同省卫生健康委依法将中央和省级财政转移支付资金分配下达至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航空港区、各县(市)财政部门。指导省级卫生健康部门和各地财政部门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工作。
第五条 省卫生健康委负责提供资金测算需要的与业务职能相关的基础数据,并对其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负责,同时提供绩效评价结果,准确测算并按时提供资金分配建议方案。省卫生健康委提出资金分配建议方案时,如需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航空港区、各县(市)专门提供材料和数据作为依据,应由各地卫生健康部门等联合财政部门共同上报省卫生健康委、省财政厅,各地上报单位对材料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省卫生健康委负责业务指导和项目管理。负责资金的绩效管理工作,落实绩效管理结果应用,指导各地卫生健康部门开展绩效管理工作。
第六条 各地财政部门结合上级财政补助资金,根据有关政策规定和卫生健康部门提出的经费需求,在本级预算中科学、合理安排相关经费,保证上级财政和本级财政安排的基本药物制度补助资金及时、足额拨付到位。与卫生健康部门按职责分工做好资金绩效管理和相应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 各地卫生健康部门负责提出资金分配方案并及时报送至本级财政部门。负责业务指导和项目管理。具体组织、实施资金的绩效管理工作,落实绩效管理结果应用,指导下级部门和单位开展绩效管理工作。
第三章 资金分配与下达
第八条 省财政在收到中央财政转移支付资金预算30日内,将资金分配下达至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航空港区、各县(市)财政部门。提前下达用于省本级的资金应当细化到具体单位和项目,可随同年度预算批复下达;对用于补助下级财政的省级资金,省财政在省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预算后30日内,根据有关规定拨付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航空港区、各县(市)财政部门。
各地财政部门在收到上级财政转移支付资金预算后,应及时核对,确保无误后在30日内分解下达。如发现问题,应立即向省财政厅报告。卫生健康部门发现问题,应立即向同级财政部门和上级卫生健康部门反映。各地不得擅自分配处置存疑的转移支付资金。
第九条 转移支付资金按照以下原则分配和管理:
(一)合理分配,分级管理。按照健康河南和医改工作总体要求及相关规划,合理分配转移支付资金。具体任务由各级卫生健康部门分级负责落实。
(二)统筹安排,保障基本。各级财政部门结合地方实际工作需要,统筹安排上级转移支付资金和本级经费,支持落实相关工作任务。
(三)讲求绩效,量效挂钩。转移支付资金实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建立绩效评价结果与资金分配挂钩机制,提高转移支付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条 转移支付资金采用因素法与项目法相结合的方式分配。采用因素法分配资金时主要考虑服务人口数量、医改工作要求、地方财力状况和绩效等因素。项目法分配的资金采取竞争性评审的方式,由省财政厅会同相关部门择优确定具体项目。在项目评审首发布申报通知,明确项目申报范围、主体、材料要求等具体事项。补助金额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年度预算和评审等情况确定。
各地根据《中共河南省委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意见》等有关规定,在分配资金时结合实际进一步向脱贫地区倾斜。
因绩效因素导致转移支付资金额度扣减的,各地财政应予以补齐,确保落实相关工作任务。
第四章 资金使用管理
第十一条 拨付给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转移支付资金,由其作为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收入补助,按照《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务制度》(财社〔2010〕307号)有关规定使用,不得用于基本建设、大型设备购置。拨付给村卫生室的转移支付资金,主要用于乡村医生的收入补助。
第十二条 各级财政、卫生健康部门以及转移支付资金具体使用单位,要按照财政预算和国库管理有关规定,制定资金管理办法,加强资金管理,规范预算执行管理。转移支付资金原则上应在当年执行完毕,年度未支出的转移支付资金按结转结余资金管理有关规定管理。
转移支付资金的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资金使用过程中,涉及政府采购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及制度执行。
转移支付资金使用单位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加强内部控制,健全支出审批流程,准确、及时开展会计核算工作,不得改变支出用途,不得挪用、截留资金。
第五章 绩效管理
第十三条 各级财政、卫生健康部门应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强化绩效目标管理,做好绩效监控和绩效评价,并加强评价结果应用,确保提高转移支付资金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
各级卫生健康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将绩效管理融入预算编制、执行、监督全过程,构建事前事中事后绩效管理闭环系统,从数量、质量、时效、成本、效益等方面,综合衡量基本药物制度补助资金使用效果,实现预算和绩效管理一体化,提高财政资源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
第十四条 强化绩效目标管理。省卫生健康委设置基本药物制度补助资金整体绩效目标,提交省财政厅审核。绩效目标的设定应清晰反映项目的预期产出和效果,相应的绩效指标应当细化、量化、可衡量。
第十五条 做好绩效运行监控。年度预算执行中,各级卫生健康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对基本药物制度补助资金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预算执行进度实行“双监控”,发现项目执行偏离绩效目标时及时予以纠正,确保绩效目标如期保质保量实现。
第十六条 开展绩效评价和结果应用。各级卫生健康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建立健全绩效评价机制,原则上每年组织对相关工作进展和资金使用情况开展绩效自评。省卫生健康委、省财政厅根据需要对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航空港区、各县(市)项目开展和资金使用绩效自评工作予以复核,并以一定的项目实施期为限。省财政厅会同省卫生健康委根据工作需要,适时组织开展重点绩效评价。
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完善相关转移支付政策和以后年度预算申请、安排及分配的重要参考依据。
各级卫生健康、财政部门要做好绩效管理信息公开工作。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转移支付资金依法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监督,必要时可以委托专业机构或具有资质的社会机构开展转移支付资金监督检查工作。
各级财政、卫生健康部门负责本地区项目资金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有关问题,确保资金安全。同时,应切实防范和化解财政风险,强化流程控制、依法合规分配和使用资金,实行不相容岗位(职责)分离控制。
第十八条 各级财政、卫生健康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资金分配、监督等管理工作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卫生健康委负责解释。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航空港区、各县(市)财政、卫生健康部门要结合当地实际,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报省财政厅、省卫生健康委备案。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4
河南省计划生育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中央和省级财政计划生育转移支付资金(以下简称转移支付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729号)、《中共河南省委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豫发〔2019〕10号)、《财政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 国家医保局 国家中医药局 国家疾控局关于印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等5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24〕56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支出责任省级分担办法的通知》(豫政办〔2021〕75号,以下简称《分担办法》)、《河南省医疗卫生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豫财社〔2019〕4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以及省财政厅转移支付资金管理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转移支付资金,是指通过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方式安排,用于支持各地实施计划生育服务,对符合规定的人群落实财政补助政策的资金。转移支付资金实施期限至2025年12月31日。期满前是否延续补助政策及补助期限由国家或省级部门确定。
第三条 转移支付资金包括实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补助资金、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扶助资金、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补助资金、计划生育家庭生育关怀抚慰金等。
第二章 部门职责
第四条 省财政厅负责足额安排省级计划生育转移支付资金预算。负责审核省卫生健康委提出的资金分配建议方案是否突破预算规模,省级基础标准、中央和省级财政分担比例是否准确,测算公式及结果是否存在技术错误,会同省卫生健康委依法将中央和省级财政转移支付资金分配下达至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航空港区、各县(市)财政部门。指导省级卫生健康部门和各地财政部门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工作。
第五条 省卫生健康委负责提供资金测算需要的与业务职能相关的基础数据,并对其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负责,同时提供绩效评价结果,准确测算并按时提供资金分配建议方案。省卫生健康委提出资金分配建议方案时,如需各地专门提供材料和数据作为依据,应由各地卫生健康部门等联合财政部门共同上报省卫生健康委、省财政厅,各地上报单位对材料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省卫生健康委负责业务指导和项目管理。负责资金的绩效管理工作,落实绩效管理结果应用,指导各地卫生健康部门开展绩效管理工作。
第六条 各地财政部门结合上级财政转移支付资金,根据有关政策规定和卫生健康部门提出的经费需求,在本级预算中科学、合理安排相关经费,保证上级财政和本级财政安排的计划生育转移支付资金及时、足额拨付到位。与卫生健康部门按职责分工做好资金绩效管理和相应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 各地卫生健康部门负责提出资金分配方案并及时报送至本级财政部门。负责业务指导和项目管理。具体组织、实施资金的绩效管理工作,落实绩效管理结果应用,指导下级部门和单位开展绩效管理工作。
第三章 资金分配与下达
第八条 省财政在收到中央财政转移支付资金预算30日内,将资金分配下达至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航空港区、各县(市)财政部门。提前下达用于省本级的资金应当细化到具体单位和项目,随同年度预算批复下达;对用于补助下级财政的省级资金,省财政在省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预算后30日内,根据有关规定拨付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航空港区、各县(市)财政部门。
各地财政部门在收到上级财政转移支付资金预算后,应及时核对,确保无误后在30日内分解下达。如发现问题,应立即向省财政厅报告。卫生健康部门发现问题,应立即向同级财政部门和上级卫生健康部门反映。各地不得擅自分配处置存疑的转移支付资金。
第九条 转移支付资金按照以下原则分配和管理:
(一)分级负担,分级管理。转移支付资金由各级财政按照《分担办法》分级负担,具体任务由各级卫生健康部门分级负责落实。
(二)统筹安排,保障基本。各级财政部门结合实际工作需要,统筹安排上级转移支付资金和本级经费,支持落实相关工作任务。
(三)讲求绩效,量效挂钩。转移支付资金实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建立绩效评价结果与资金分配挂钩机制,提高转移支付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条 转移支付资金采用因素法分配。
转移支付资金分配时主要考虑目标人群数量、省级补助标准、中央和省级财政分担比例以及绩效等因素。其中: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某市(县、区)应拨付资金=预计本年目标人群数量×我省基础标准×(中央+省)分担比例+绩效因素资金,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某市(县、区)应拨付资金=预计本年目标人群数量×(中央基础标准×中央分担比例+(省级基础标准-中央基础标准×中央分担比例)×省级分担比例)+绩效因素资金,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扶助、计划生育家庭生育关怀抚慰某市(县、区)应拨付资金=预计本年目标人群数量×我省基础标准×省级分担比例+绩效因素资金,并根据上年度实际补助人数据实结算。因绩效因素导致转移支付资金额度扣减的,各地财政应予以补齐,确保达到我省基础标准。
中央制定计划生育服务国家基础标准,省级在国家基础标准上制定我省基础标准,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物价水平适时调整,确保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
中央财政按照国家基础标准对我省一般县分担60%,对比照实施西部大开发有关政策县分担80%;中央财政分担以外剩余部分,省财政按照《分担办法》实行分档分担办法:17个省辖市本级(含市辖区)分为三档,省级分担比例分别为20%、30%、40%;济源示范区和102县(市)分为四档,省级分担比例分别为30%、40%、50%、60%,详见《分担办法》。
各地财政部门要会同卫生健康部门,在确保省级基础标准落实到位的前提下,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承受能力等合理确定本地区计划生育服务项目地区标准,按程序报上级备案后执行,高出省级基础标准部分所需资金自行负担。
第四章 资金使用管理
第十一条 各级财政、卫生健康部门要按照财政预算和国库管理有关规定,制定资金管理办法,加强资金管理,规范预算执行管理。转移支付资金原则上应在当年执行完毕,年度未支出的转移支付资金按结转结余资金管理有关规定管理。
计划生育转移支付资金应当发放到补助对象个人银行账户,转移支付资金的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绩效管理
第十二条 各级财政、卫生健康部门应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强化绩效目标管理,做好绩效监控和绩效评价,并加强评价结果应用,确保提高转移支付资金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
各级卫生健康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将绩效管理融入预算编制、执行、监督全过程,构建事前事中事后绩效管理闭环系统,从数量、质量、时效、成本、效益等方面,综合衡量计划生育转移支付资金使用效果,实现预算和绩效管理一体化,提高财政资源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
第十三条 强化绩效目标管理。省卫生健康委设置计划生育转移支付资金整体绩效目标,提交省财政厅审核。绩效目标的设定应清晰反映项目的预期产出和效果,相应的绩效指标应当细化、量化、可衡量。
第十四条 做好绩效运行监控。年度预算执行中,各级卫生健康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对计划生育转移支付资金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预算执行进度实行“双监控”,发现项目执行偏离绩效目标时及时予以纠正,确保绩效目标如期保质保量实现。
第十五条 开展绩效评价和结果应用。各级卫生健康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建立健全绩效评价机制,原则上每年组织对相关工作进展和资金使用情况开展绩效自评。省卫生健康委、省财政厅根据需要对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航空港区、各县(市)项目开展和资金使用绩效自评工作予以复核,并以一定的项目实施期为限。省财政厅会同省卫生健康委根据工作需要,适时组织开展重点绩效评价。
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完善相关转移支付政策和以后年度预算申请、安排及分配的重要参考依据。
各级卫生健康、财政部门要做好绩效管理信息公开工作。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转移支付资金依法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监督。必要时可以委托专业机构或具有资质的社会机构开展转移支付资金监督检查工作。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航空港区、各县(市)财政、卫生健康部门负责本地区项目资金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有关问题,确保资金安全。各级财政、卫生健康部门应切实防范和化解财政风险,强化流程控制、依法合规分配和使用资金,实行不相容岗位(职责)分离控制。
第十七条 各级财政、卫生健康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资金分配、监督等管理工作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卫生健康委负责解释。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航空港区、各县(市)财政、卫生健康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报省财政厅、省卫生健康委备案。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5
河南省重大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中央财政重大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转移支付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729号)、《中共河南省委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豫发〔2019〕10号)、《财政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 国家医保局 国家中医药局 国家疾控局关于印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等5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24〕56号)、《河南省医疗卫生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豫财社〔2019〕4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以及省财政厅转移支付资金管理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转移支付资金,是指用于支持各地实施重大公共卫生服务的专项补助资金。实施期限至2027年12月31日。期满是否延续补助政策及期限由国家确定。
第三条 重大公共卫生服务主要包括纳入国家免疫规划的常规免疫及补充免疫,艾滋病、结核病、血吸虫病、包虫病防控,精神心理疾病综合管理、重大慢性病防控管理模式和适宜技术探索、重点传染病及健康危害因素监测等内容。
重大公共卫生服务的具体内容,由省卫生健康委、省疾控局会同省财政厅,根据国家确定的重大公共卫生服务目标、任务和考核要求,结合我省医疗卫生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有关要求和年度工作任务、卫生健康事业发展规划、落实疾控体系改革要求以及财政预算情况研究确定,并依据国家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内容变化和实际适时调整。各地可结合实际,支持开展上述任务外的重大公共卫生服务工作,所需资金由各地自行承担。
第二章 部门职责
第四条 省财政厅负责审核省卫生健康委、省疾控局提出的资金分配建议方案是否突破预算规模,测算公式及结果是否存在技术错误,会同省卫生健康委、省疾控局依法将中央财政转移支付资金分配下达至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航空港区、各县(市)财政部门。指导省级卫生健康、疾控部门和各地财政部门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工作。
第五条 省卫生健康委、省疾控局负责提供资金测算需要的与业务职能相关的基础数据,并对其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负责,同时提供绩效评价结果,准确测算并按时提供资金分配建议方案。省卫生健康委、省疾控局提出资金分配建议方案时,如需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航空港区、各县(市)专门提供材料和数据作为依据,应由各地卫生健康、疾控部门等联合财政部门共同上报省卫生健康委、省疾控局、省财政厅,各地上报单位对材料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省卫生健康委、省疾控局负责业务指导和项目管理。负责资金的绩效管理工作,落实绩效管理结果应用,指导各地卫生健康、疾控部门开展绩效管理工作。
第六条 各地财政部门根据有关政策规定和卫生健康、疾控部门提出的经费需求,将上级财政转移支付资金及时、足额拨付到位。与卫生健康、疾控部门按职责分工做好资金绩效管理和相应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 各地卫生健康、疾控部门负责提出资金分配方案并及时报送至本级财政部门。负责业务指导和项目管理。具体组织、实施资金的绩效管理工作,落实绩效管理结果应用,指导下级部门和单位开展绩效管理工作。
第三章 资金分配与下达
第八条 省财政在收到中央财政转移支付资金预算30日内,将资金分配下达至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航空港区、各县(市)财政部门。提前下达用于省本级的资金应当细化到具体单位和项目,可随同年度预算批复下达。
各地财政部门在收到上级财政转移支付资金预算后,应及时核对,确保无误后在30日内分解下达。如发现问题,应立即向省财政厅报告。各地卫生健康、疾控部门发现问题,应立即向同级财政部门和上级卫生健康、疾控部门反映。各地不得擅自分配处置存疑的转移支付资金。
第九条 转移支付资金按照以下原则分配和管理:
(一)合理规划,分级管理。按照健康河南和医改工作总体要求及相关规划,合理确定转移支付资金使用方向。具体任务由各级卫生健康、疾控部门分级负责落实。
(二)讲求绩效,量效挂钩。转移支付资金实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建立绩效评价结果与资金分配挂钩机制,提高转移支付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条转移支付资金采用因素法分配。分配时主要考虑任务量、工作标准和绩效等因素。因绩效因素导致转移支付资金额度扣减的,各地财政应予以补齐,确保落实相关工作任务。
第四章 资金使用管理
第十一条 转移支付资金主要用于符合规定的药品治疗等需方补助和医疗卫生机构开展重大公共卫生服务目标人群随访管理、加强实验室建设和设备配置、监测及干预等支出。
第十二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积极推进政府购买服务,各级卫生健康、疾控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做好各类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成本测算,合理确定购买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和采购预算等需求。
第十三条 各级财政、卫生健康、疾控部门以及转移支付资金具体使用单位,要按照财政预算和国库管理有关规定,制定资金管理办法,加强资金管理,规范预算执行管理。转移支付资金原则上应在当年执行完毕,年度未支出的转移支付资金按《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财预〔2015〕230号)等规定执行。
转移支付资金的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资金使用过程中,涉及政府采购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及制度执行。
转移支付资金使用单位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加强内部控制,健全支出审批流程,准确、及时开展会计核算工作,不得改变支出用途,不得挪用、截留资金。
第五章 绩效管理
第十四条 各级财政、卫生健康、疾控部门应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强化绩效目标管理,做好绩效监控和绩效评价,并加强评价结果应用,确保提高转移支付资金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
各级卫生健康、疾控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将绩效管理融入预算编制、执行、监督全过程,构建事前事中事后绩效管理闭环系统,从数量、质量、时效、成本、效益等方面,综合衡量转移支付资金使用效果,实现预算和绩效管理一体化,提高财政资源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
第十五条 强化绩效目标管理。省卫生健康委、省疾控局设置转移支付资金整体绩效目标,提交省财政厅审核。绩效目标的设定应清晰反映项目的预期产出和效果,相应的绩效指标应当细化、量化、可衡量。
第十六条 做好绩效运行监控。年度预算执行中,各级卫生健康、疾控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对转移支付资金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预算执行进度实行“双监控”,发现项目执行偏离绩效目标时及时予以纠正,确保绩效目标如期保质保量实现。
第十七条 开展绩效评价和结果应用。各级卫生健康、疾控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建立健全绩效评价机制,原则上每年组织对相关工作进展和资金使用情况开展绩效自评。省卫生健康委、省疾控局、省财政厅根据需要对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航空港区、各县(市)项目开展和资金使用绩效自评工作予以复核,并以一定的项目实施期为限。省财政厅会同省卫生健康委、省疾控局、根据工作需要,适时组织开展重点绩效评价。
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完善相关转移支付政策和以后年度预算申请、安排及分配的重要参考依据。
各级卫生健康、疾控、财政部门要做好绩效管理信息公开工作。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转移支付资金依法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监督。必要时可以委托专业机构或具有资质的社会机构开展转移支付资金监督检查工作。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航空港区、各县(市)财政、卫生健康、疾控部门负责本地区项目资金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有关问题,确保资金安全。各级财政、卫生健康、疾控部门应切实防范和化解财政风险,强化流程控制、依法合规分配和使用资金,实行不相容岗位(职责)分离控制。
第十九条 各级财政、卫生健康、疾控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资金分配、监督等管理工作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卫生健康委、省疾控局负责解释。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航空港区、各县(市)财政、卫生健康、疾控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报省财政厅、省卫生健康委、省疾控局备案。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